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文献资料 >>  各项制度  >> 正文

农工党中山市委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 试行)

  发布时间:2015-0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工党中山市委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参政议政委)是农工党中山市委会(以下简称市委会)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工作机构,是市委会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参政议政委旨在发挥全市党员参政议政积极性和集体智慧,研究和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参政议政工作。参政议政委在市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日常工作和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委会办公室协调

第三条  为促进参政议政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参政议政委主要由本党派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员中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五条  参政议政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名,副主任3-5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参政议政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委会研究同意后发文,任期原则上与市委会任期同步。根据参政议政工作需求和人员人事变动情况,经市委会研究同意,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在届中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参政议政委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开展参政议政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工作。具体为:

1、制定市委会参政议政工作年度计划;

2、建立和完善市委会参政议政有关工作制度;

3、当年3月底前负责为市委会参政议政收集提案信息、提出备选课题目录;

4、组织备选课题的论证、甄选,提出申报省委会课题(不少于2个)、市委会课题(不少于3个)、支部或个人选择课题若干,各课题组负责人、执笔人及成员组成的初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各课题组提交课题申报表。

5、当年4月完成课题评估、立案,报市委会批准后按《参政议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核拨调研经费。

6、当年9月底前就各课题提交的提案初稿组织评审,提出修改意见。

7、当年10月底前就提案修改稿再次组织评审,遴选1篇政协大会发言提案和1篇备选提案,并提出提案评审意见报市委会。

8、在中共中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或书面征求市委会意见时,协助市委会领导做好发言或反馈意见的材料准备;

 9、负责与对口联系政府部门的联合调研;

    10、负责组织成员进行参政议政培训,指导各支委会的参政议政工作,并对各支委会及本党成员提交的“一支部一议”、“一人一议”进行审议、整理,筛选并转化为“两会”提案、议案或建议;

11、负责为市委会收集社情民意,由市委会汇总并提交至农工党中央、农工党广东省委会、中山市政协及市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

12、承办市委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参政议政委根据情况设若干个课题组,负责各个课题的实施。参政议政委应与课题组成员保持经常联系,以确保课题调研、撰写任务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

第九条  参政议政委应加强同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有关部门(尤其是对口联系部门)及党外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外省、市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的沟通与配合,争取更多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参政议政委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汇报本年度参政议政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在课题调研和提案撰写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请市委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参政议政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市委会组织召开的参政议政工作会议和调研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材料;与参政议政委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汇报个人在参政议政方面的情况和成绩。

第十二条  参政议政委应对各支部、各党员参政议政工作能力进行年度考评。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参政议政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前段工作进行总结,对调研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不定期地主持召开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讨论研究并决定近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参政议政委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市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给委员,方便委员提前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六条   参政议政委应根据课题组成员及提案内容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提案办理答复会议。

第十七条  各委员收到市委会办公室发出的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后,应尽早安排好本职工作,就拟讨论议题做好发言及资料准备,并依时出席会议。委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告知市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委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应会议纪要并发给各支部和相关人员,督促落实好有关工作任务,会议纪要应及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定时间后,由参政议政委总结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修订方案,报市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本工作制度由市委会负责解释。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http://www.zsngd.org.cn/Article/view/cateid/73/id/1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