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
本报讯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兰生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中山市群众性自发性聚集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等议题。
会议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显著增加,我市的群众聚集活动逐渐表现出多发性与多元性的特点,群众聚集活动发生的频率显著提高,类型日益丰富。目前针对演唱会、体育赛事、音乐会、展销会、招聘会等有组织的群众聚集活动,各级、各部门已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活动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范,但针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仍然处于相对空白状态。
会议强调,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建立完善相关基本制度,落实、明晰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职责,及时发现、排除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增强全社会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认知与安全意识,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合法、合理、高效应对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从而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会议审议的《管理规定》,针对安全管理提出相应措施。一是明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和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定义和范围。《管理规定》明确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是指 “不特定的群众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自发进行的聚集活动”;群众聚集公共场所是指“景区(点)、公园、客运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展览场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群众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二是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市政府、镇区政府对辖区内群众聚集公共场所、群众自发性聚集活动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三是明确应急处置职责。明确规定在可能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具备报告机制,相关部门要具备反应机制,镇区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卫计等相关部门要具备应急处置措施。
会议还审议了《中山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等议题,相关政策文件按程序审批后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