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保护区首次纳入补偿体系
2014年,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构建了“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纵横向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成为广东省首个实施区域“统筹型”生态补偿的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确保我市生态补偿工作与国家、省政策相协调,我市对该意见进行修订。今年1月30日,修订后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8〕1号,下称《实施意见》)施行,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体系,探索推进我市分区域激励型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方式,实现2018 年我市森林、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补偿全覆盖的目标。
■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补偿体系
2014年,我市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后,我市于2015年至2017年,每年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总额分别是1.04亿元、1.41亿元、1.71亿元,资金规模连续三年递增,有效地缓解区域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健全我市生态文明制度。
根据动态调整原则,我市生态补偿政策需周期性开展评估,调整后滚动实施,确保生态补偿政策契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
据悉,《实施意见》首次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补偿体系,包括全市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明确2018至2022年补偿标准
《实施意见》明确,中山市生态补偿范围包括耕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全市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分别由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小组确定。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补偿标准,2018至2022年,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每亩每年212元、225元、239元、253元和268元标准,其他耕地生态补偿分别执行每亩每年106元、112元、119元、126元和134元标准;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分别执行每亩每年127元、135元、143元、152元和161元标准。
2018年至2022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别执行每亩每年500元和250元标准。
生态补偿工作实行动态评估和滚动实施机制,生态补偿工作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评估上一周期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成效,提出调整建议,保障生态补偿政策的效果适应全市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需求。
■市镇纵横结合筹集补偿资金
在偿资金的筹集与分配方面,我市坚持“市财政主导、镇区财政支持”的纵横向结合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
市、镇区两级政府实行均一化生态服务付费,各镇区根据其生态补偿责任上缴生态补偿资金至市财政,纳入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专用于全市生态补偿支出。
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并按比例分担耕地、生态公益林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对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剩余部分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对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其他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
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