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山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农工党中央和农工党广东省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农工党中山市委会(以下简称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的需要,设立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社会服务委”)。社会服务委在市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项日常工作和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由市委会办公室协调。
第三条 社会服务委是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及具体实施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党员优势和特长,服务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社会服务委主要由市委会成员中具备较高社会责任感、相关专业素质和较强服务能力的代表人士组成。
第五条 社会服务委由分管社会服务的副主委任主任,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市委会研究同意后发文,任期原则上与市委会任期同步。根据社会服务工作需求和人员人事变动情况,经市委会研究同意,主任、副主任、委员可在届中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社会服务委主要工作职责是结合本党界别优势和成员专业特点开展义诊、助学、帮扶、济困、咨询、国际科学与和平周活动等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具体为:
(一)贯彻执行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方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拟定市委会年度社会服务活动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经市委会研究同意的社会服务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持各支部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工作;
(五)负责配合实施省委会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社会服务工作;
(六)协助对口联系单位开展义诊、义教、帮扶、咨询等社会服务活动;
(七)负责及时向市委会办公室报送各支部社会服务活动信息;
(八)负责拟写市委会社会服务工作年终总结。
(九)承办市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社会服务委每年年终要向全体党员汇报本年度社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评选出社会服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提请市委会予以表彰。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社会服务委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明确的主题,全体委员会议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本党以外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参加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社会服务委可不定期由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会议或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决定阶段性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定时间后,由社会服务委总结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修订方案,报市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本工作制度由市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