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山要闻  >> 正文

我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记者 黄启艳 通讯员 高凤霏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8-08-27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市发改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省有关规定,发出通知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通知》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同时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要求在今年11月1日前,全市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市发改部门将加强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通知》明确,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除向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收费。同时,电网企业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为确保国家及省多次降低电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发改部门明确政策,规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在今年8月25日前将我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同时,《通知》要求在今年11月1日前,全市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同时,按照《通知》要求,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其缴交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及同期电费分摊清单。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http://www.zsngd.org.cn/Article/View/cateid/61/id/18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