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山要闻  >> 正文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作者:记者 李丹丹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8-08-27

  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该中心实施书面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在15日内,提供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已设立开户等有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同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能够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此次《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其中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于处罚,另外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存续时间、未缴存公积金人数将处罚标准分为六类。其中最轻的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下,或者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50人以下的从轻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最重的是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处罚标准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存续期间2年以上,或者是单位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但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情形。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http://www.zsngd.org.cn/Article/View/cateid/61/id/1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