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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新规征求意见

作者:记者 陈健儿 通讯员 余海波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8-07-23

  近日,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
  ●由各镇区城乡统一改为全市城乡统一
  《关于做好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做了一些调整:首先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市民政局优抚科副主任科员王光浩介绍,目前2017年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已经发放完毕,逾千户义务兵家庭领取了优待金,全市户均标准是19000多元。而这次发放,依据的是旧标准,按照标准,各镇区根据不低于镇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放,“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大于或者等于70%。”
  而征求意见稿出台前,中山实行的是各镇区的城乡统一。征求意见稿要求,今后要实行全市统一,即所有镇区统一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以2018年为例,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295元,即发放标准为20382.75元。
  ●荣誉一次性奖励金改为“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成为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负责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部门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一、二、三等功和获得优秀士兵的,分别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150%、100%、60%、30%、15%。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增发工作在服满义务兵役或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完成。同时,我市原有的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一次性奖励金不再发放。”
  据介绍,原来针对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和现役军人有专门的奖励办法,获得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1500元和500元。相比一次性奖励金,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增发一次性优待金,像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分别增发20382.75元的100%、60%、30%、15%,奖励标准明显提高许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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