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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在家也可开公司

作者:记者 隋胜伟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8-05-15

  为继续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山市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我市日前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进一步放宽和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办法》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
  据介绍,《办法》适用的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但不适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经营范围中不含有上级部门印发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的,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在不改变房产性质的情况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将住宅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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