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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约2600户排污单位需缴环保税

作者:记者徐世球通讯员黄秋霞黎湛深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时间:2018-01-02

    记者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预计我市约有2600家排污企业需缴纳环保税。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大类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截至目前,市环保部门已向地税部门移交了排污单位4059户,剔除已停产停业、一次性缴纳和不再排污等情况,预计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单位约为2600户。
    据了解,中山将执行广东省税额标准,即大气污染物单位税额1.8元,水污染物单位税额2.8元,固体废物按类别每吨5-1000元,噪音按超标分贝数每月350-11200元。该适用税额在全国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环境保护税法》还列明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污,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税污染物,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相关标准,以及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在税收优惠方面,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标准,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和30%,可分别减按50%和75%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温馨提示
    首次申报期限要牢记
    环境保护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纳税人,可以按次办理相关手续。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税手续。其中,2018年首次申报缴纳期为4月1日-15日。个别按次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起 15日内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分局。该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纳税人除了上门申报缴纳税款外,还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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